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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审计报告 再现“预算法”修改迫切

2009年09月06日10: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9月1日,审计署发布2009年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54个部门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计报告中不但亮点频出,老问题也不断重现。

  “我国预算法是1994年3月份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迄今一直未有修订,而10余年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年预算法的简单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复杂环境。2009年审计报告再次凸现的近几年的老问题说明修法的迫切性已经越来越强,尤其对于预算法律责任及惩罚力度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强化。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审计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的确,在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管理水平某种意义上也将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元素。由此,对于预算及其审计的更高要求将不断提出。

  预算未细化

  在2009年的审计报告中,你不但会发现国家对“敏感”的外交部(据专家称,外交部以前是不审的)进行了审计并公示,审计署也首次公开了对自己的审计结果,共揭露了2.02亿元项目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等六大问题。

  在专家看来,“审计署将自查问题进行公示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公示行为本身是需要很大勇气的,这代表了一种进步,尤其是代表了我国审计监督的科学性及国家行政职能的进步。”

  “其次,从审计署公示的自查六大问题中,项目预算未细化是最重要的问题,位列其首。如果仔细分析,你就会发现,项目预算未细化是挤占、挪用等其他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它几乎同时存在于每一个政府部门的预算中。审计署在自查问题中将其重点呈现,一方面在于自省,另一方面(某种意义上)也是在提醒其他的政府部门。”

  不过,在专家看来,项目预算未细化的根源应该不在审计署或其他政府部门,而应该在财政部,“财政部在报预算时的表格应该进一步明细化并提出更多的要求。”业内一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目前的预算呈报中,财政部都是将预算表发给各个政府部门来填报,由于预算表本身不够明细,要求也不高,有时就是一个汇总数,但这个汇总数往往就是后续问题的障眼法。”

  对此,专家提醒说,“虽然财政部每年预算涉及到的数据庞大,但是设计一个软件程序来处理更加明细的数据对于财政部来说应该并不难。如果难在要求各个部委的执行上面,财政部就应该把问题反映在预算法的修订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要求在实操环节上加大相应的权利。毕竟国家预算非小事。”

  老问题再现

  根据2009年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挤占挪用转移资金、虚报多领财政资金、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公费出国管理不严。如果纵观这几年的审计情况,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老问题再现。

  “以公费出国来看,我国财政部、外交部都有相应的规范,比如说什么样的人出国考察可以花多少钱,各部门都在严格执行外交部的这一规定。这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而仔细分析,你就会发现,外交部的规定是出国考察的最高标准,而各部门的通病几乎都是走上限不走下限。”

  “按照最高标准报预算,花不完就省下来继续留用。这么多部门加上央企算下来,就是很大的一笔预算支出。”专家告诉记者。

  需要说明的是,项目预算的钱虽然经财政部审批、央行划拨到部门的账户上,但是如果花不完,是需要上交财政的,不交即违法,但实际上由于预算法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导致上交者寥寥。

  “当然,这本质上也不纯粹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即使规定不上交有严格的惩罚条款,还是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把钱花到项目上也不上交,不该花的也花,本该少花的也可以多花。对于这样的现象,恐怕更需要的是政府理念上的提升:即政府部门首先要有“省钱”的概念。

  说到“省钱”,专家告诉记者:“金融危机其实给我们提了个醒,以前政府财政预算基本上都是在去年支出的基础上上调一个幅度报今年的预算,一年比一年高,而今年财政预算开始出现了下调,有的下调幅度高达50%,这是一个进步。”

  预算法修订应加快

  在工作于一线的审计专家眼里,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预算法很多条款类似于宪法的条文,规定宏观而抽象,在执行中不适应当前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环境。

  “举例来说,现在不少央企的出国费用变相转移,从项目款、筹建款、材料款中支出,把出国费用算到购买合同里,这样对方在报价时,就会把项目或产品的价款报高一些。”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这种方式下,外方提供的招待标准可以很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损失的还是我们国家的利益。而且,合同条款会把考察费用的支出明确地写进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企邀请到国外考察,虽然费用由外企支出,但在国内,这些企业或部门也会变相与其国内的企业签订别的合同,比如顾问合同等,把费用打给对方,实现曲线出国。”

  “从上述的操作来看,现在的预算法很难起到实际上的制约作用,出国费用的管理相对来说还是小事,以虚报冒领来看,现在基本上没有什么惩罚机制,去年查有这个问题,今年查还会有这个问题,而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在责任。”专家说。

  的确,2008年6月,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叶青就曾建议:要尽快修订预算法。当时就提出,“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少,责任轻,惩罚力度小。必须适当增加一些条款并加大处罚力度。”

  时隔一年,2009年7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高强对外表示,“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订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按照计划今年年底前将提出修订草案。”高强提出预算法要重点解决三大问题:预算管理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

  从今年的审计报告来看,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在加快预算法修订步伐的同时,责任条款实在不能缺失,且相关的惩罚力度仍应加大。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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