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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还有改进的空间

2009年09月07日10: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今日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开始征求意见到今日的这20余天中,各大媒体纷纷围绕这一文件作出大量评论,这些评论较多地关注了该规定能否更有助于限制垄断领域的不合理定价,还百姓以实惠。
(9月6日中国新闻网)

  公众的反馈声中主要聚焦于这几个方面,首先,反馈声“一边倒”地指向石油、电信、铁路、邮政、供电、供水、公交等垄断行业,公众质疑担忧:它们是否会凌驾于反价格垄断法规之上,成为“有特殊保障”的特殊行业?因为《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所以,人们有理由问,这是不是给垄断行业留下可钻的“空子”?对于这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是否应该制定出更细的规则来维护人们的利益,比如对这些商品价格的制定进入法律调节的范畴等。

  另一个令公众质疑之处,《规定》中屡次出现一些模糊性字句,比如,“不公平的高价”、“不公平的低价”、“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等等,在缺乏甚至没有竞争的垄断环境中,与复杂的市场竞争密切相连的价格:高价与低价,将很难厘清,这给《法规》的可执行性带来很大的难度,《法规》应该对这些需明确量化的细节性问题再做思考。

  事实上,消费者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一环不应该被忽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国家价格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理权,作为垄断价格的受害人(消费者)却没有相应的话语权,法律没有赋予消费者反垄断调查启动权。如果仅靠物价部门自己发现,是否为无稽之谈?自己如何知道自己的价格是否涉嫌垄断?笔者认为,应该重视反价格垄断中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赋予其反价格垄断调查的启动权,使消费者在与垄断主体的博弈中推动政府部门启动反价格垄断的调查。

  一个好政策的出台,其真正的贯彻实施才是关键。《规定》的出台能否在切实贯彻实施中起到遏制垄断的作用,在很多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赵丽红)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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