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相关部门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风险投资》,并于15日发布实施。该备忘录强调中小板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从严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
另外,针对近期部分中小板公司IPO时超额募集资金较多以及部分公司用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现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板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监管,深交所相关部门还制定、修订并于15日发布了《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修订)》两份备忘录。
对外财务资助有章可循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修订)》系在原备忘录第27号《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小板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外主体进行财务资助行为的规范。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要求中小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深交所还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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