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联合下发中国版限薪令央企高管绩效年薪先考核后兑现
商报综合报道 备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终于“更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央企高管的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方式、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等进行了统一说明,规定央企高管绩效年薪先考核后兑现。
《意见》明确指出,央企高管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期,因此《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重点放在了规范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意见》规定,央企高管的基本年薪要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中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则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作为考核的标准,年度经营目标由国资委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考虑盈利与风险控制后确定。
但相较于2004年6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新出炉的《意见》并没有太大突破。
依据此前的《办法》,央企高管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其中,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由国资委核定一次,按月支付。而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延期兑现收入与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
除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外,《意见》还对央企高管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做出了原则规定。在补充保险方面,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同时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意见》强调,央企高管薪酬管理要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配套。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