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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教你一辨二防三举报

2009年09月18日10: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传销活动危害巨大,被国家明令禁止。但近年来,在利益驱使下,传销活动仍然屡禁不止。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如何应对传销,以防坠入传销“陷阱”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一要善于分辨传销形式,识破其真实面貌;二要了解传销组织惯用骗术,防止上当受骗;三要积极举报,让传销远离自己的家人和朋友。


  识破传销三种表现形式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二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陷阱”在哪里

  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基于传销组织比较讲“诚信”,能够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在现实中,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传销组织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还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

  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传销活动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

  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

  现实当中,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入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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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传销惯用欺骗手段

  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传销组织者抓住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参与传销。

  二是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开发北部湾”“西部大开发”等旗号,谎称得到国家、地方政府“暗中支持”,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三是为欺骗群众,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如何举报传销违法活动

  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公众,为了保护自己的朋友和家人,一旦发现传销应当立即向工商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确立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明确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的职责。

  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并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公众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应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应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公众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单秀巧)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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