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在华行贿案尚未尘埃落定,近日,可口可乐公司旗下上海瓶装厂被查出多宗受贿案,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领域引人注目,在扮演着行贿者角色的同时,也扮演着受贿者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绝非偶然
必须把跨国公司放在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大环境中,我们才能理性地认识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本质。
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为了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曾经对本国企业在国外的贿赂支出给予税收上的优待或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使许多跨国公司形成了在海外大肆行贿的路径依赖。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现象,导致商业贿赂在国际间蔓延。所以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都是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跨国公司同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一种亲密的商业贿赂姻亲关系。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这种关系,绝非易事。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愈演愈烈,还是穷途末路?
近来,被媒体曝光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从德普案到力拓案,一些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件被集中曝光,这说明了什么呢?我们并不能简单的从案件的数量变化得出答案。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60多年间,在科技创新和国际制度安排的合力推动下,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一直在迅猛发展,从而形成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型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格局。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商业贿赂一度成为某些跨国公司开拓海外市场的手段,它们的高管人员堂而皇之地把贵重礼物送给某些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秘密的台下交易更是层出不穷。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美国400多家企业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企业承认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如此巨款对东道国政府的腐化作用是不难想象的。
此后,跨国公司的海外行贿问题才逐渐引起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国际上对跨国商业贿赂问题的研究日趋活跃,人们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一些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不同的治理对策,许多国家加强了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1977年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后来经过1988年、1994年、1998年三次修改,该法律扩大了管辖范围,追诉活动便不断升级。1977年到1997年20年间有17家公司被追诉,而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则有50多家公司被追诉,仅2008年一年间,因违反《海外反腐败法》遭追诉的被告就有11家公司。
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都是长期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而且长期得不到追诉,以总部位于洛杉矶的医疗诊断器材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德普公司为例,美国司法部的文件显示,从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在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该公司为达到获取商业交易的机会,向中国多家国有医院的医疗工作者支付现金总计1623326美元,使得德普从这些销售中赚取大约200万美元的利润。而到2005年,德普公司在华行贿史才得到曝光。
1997年12月1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统一了各国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腐败行为,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10月27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由于近年来,各国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数量,随之呈现出迅速增加的态势,一些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数量统计将由犯罪黑数变成犯罪明数,当然,可以相信,在现阶段,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犯罪黑数远远大于犯罪明数,因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只不过是刚刚走出全黑数时代,我们还不能说,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全球范围得到有效遏制,但也不能说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比全黑数时代更加严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不会迅速消亡,这是由其商业路径依赖性所决定的。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国有企业首当其冲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国有企业常常普遍存在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产业,例如能源、交通运输和电讯领域,其业绩对于总人口的广大部分和其他的商业部门都十分重要。因而,国有企业的治理对于全面提升一个国家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确保国有企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将十分关键。” 由于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掌握着独占地位,他们成为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重要“公关”对象。一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接受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并且以权谋私,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从而使国有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体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赋予国有企业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即财产委托者与财产代理者之间的关系,西方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表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企业经营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国有企业高管很可能通过出卖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好处。比如,他们有可能接受跨国公司的贿赂,并且签订对本企业不利的合同。那么,国有企业能否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总会计师这样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对高管人员腐败的有效监督呢?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极大,不能受到有效的内部制约,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查处的多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都涉及对中国国有企业高管的行贿。如果,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接受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为,在越来越开放的国内外商务环境下,跨国公司同国有企业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高管人员遭遇贿赂收买的几率越来越大。而一家国有企业高管受贿之日,就是这家国有企业变为跨国公司商业俘虏之时,不管这家国有企业代表着多少人民的利益和期盼,不管它肩上的社会责任的担子有多重,它在同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必败无疑。
(程宝库为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