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证监会公布
五粮液涉嫌的“三宗罪”,笔者有些许感慨。
这“三宗罪”基本上属于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而信息披露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起码应该遵守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之所以要求上市公司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主要是因为这些上市公司、行业巨头对投资者影响非常大。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真实、准确,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前的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大多数隐瞒信息的上市公司最终都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之所以隐瞒信息,其实是为了本公司的利益或者本公司个别管理层的利益,这是一种欺骗投资者的恶劣行为,而上市公司的这种情况,我们见过的报道还少吗?笔者常常在思考,为何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到如今,监管部门连一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管理不好呢?
从这次五粮液被查事件中,有两点可以对上述问题给出一个简单答案。第一点,五粮液涉嫌的“三宗罪”都是2007年以前犯下的,其中还有的是2000年时的所为。为何能够隐瞒如此之久?为何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被发现?这其间欺骗过多少投资者?证监会调查认为,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部分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资金作为正常货币资金予以反映,未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连续3年虚增利润,为何没有人管、没有人查呢?证监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年审是如何审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到底还有多少上市公司像五粮液一样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五粮液严重违法违规是事实,奇怪的是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能存在这么久。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