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监管,适应行业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在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此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并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负责人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是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要求。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监管。不要求现有的营销服务部按照新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重新申请设立,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保险机构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规定》坚持上述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全面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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