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适房购房预售和出售合同已初步成形。购房者满5年后可以转让,不过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而这一比例将在签订合同时就被约定下来。
作为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文件之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并将在经适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
按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两种合同示范文本昨日起至10月11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市民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网上直接提交、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上海市房管局。
关于合同主体:
增加住房保障机构
据了解,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经适房《合同示范文本》为三方主体,其中,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同时,合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有限产权,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其余部分则上缴所在区的区(县)财政部门。
关于房屋转让:
回购价参考当地二手房
合同约定,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如决定不回购,买房者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回购价格由买房者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回购款。
买房者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情形需要转让,可以要求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该房屋,但必须经审核同意。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
关于使用管理:
违规者5年不得申购
《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经适房使用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买房人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经适房使用性质(以下合称不当使用行为),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同时,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不当使用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等处理方式。还可将买受人不当使用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若买受人多次发生不当使用行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后,收回该住房,并限制买受人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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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月推公积金个贷购经适房
公积金支付房租细则将于近日公布
东方早报记者 栾晓娜
随着上海公积金付房租政策将于10月1日起开始付诸实施,本市又一项公积金新政将浮出水面。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将在10月份推行,不过此项实施办法目前仍在加快制定的过程中,尚未最终确定。
据了解,最快从下月开始,备受市民关注的本市经济适用房申购试点工作,将在徐汇和闵行两区展开,而即将推行的购买经适房公积金个贷新政是经适房申购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10月1日起,本市公积金付房租政策将正式实施,而该政策相关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目前也已基本完成制订,近两日就将予以公布。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份,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不过,上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主要是原则性内容,而对于具体操作中的细则问题则很少涉及。
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召开的相关会议上,该中心主任沈正超表示,对于公积金付房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贷实施办法这两项新政策,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沈正超同时表示,还要加强公积金制度创新、功能拓展的研究。针对将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旧区改造的要求,中心应积极研究、参与具体实施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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