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本报讯 为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
就《办法》的发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他表示,各保监局要把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监督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依照《办法》,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又讯 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现行三个管理规定相比,新的三个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适当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四是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该负责人介绍,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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