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任洁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同时,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保监会近日还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上述四项法规都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答记者问中介绍,新规章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规章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同时,新规章使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新规章还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另外,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办法》)记者问中指出,:前一时期,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发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违规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存在的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问题,也是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
《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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