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文静 重庆报道
本报记者10月9日获悉,被称为“证券第一大案”的云南铜业高管窝案已于9月27日一审宣判:挪用公款7.6亿元,“借”给其他公司从事炒股等非法牟利活动,主犯云南铜业(000878.SZ)前副总兼董秘陈少飞因同时犯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其在上海的房产“裕龙花园”一处。
两个多月前,45岁的陈少飞被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人称,早在2006年,陈少飞和富邦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郑海若、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汝昌共谋,决定以“贸易融资”的方式帮助富邦公司和昌立明公司解决认购云南铜业增发股票的资金问题。2007年2月5日,郑汝昌安排昌立明公司副总戴琨和云南铜业签订了《铜精矿供需合同》,由昌立明公司向云南铜业提供2.8万吨铜精矿。次日,陈少飞安排云南铜业给昌立明公司签发了7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存入4亿元人民币作为商业汇票的贴现保证金。
2007年2月7日,郑汝昌和戴琨先后办理汇票贴现,获得9.8137亿元。其中,3.325亿元和2.375亿元分别划转给富邦公司和昌立明公司,以9.5元/股,两公司各自认购了3500万股和2500万股云铜股票。随后,陈少飞又通知郑汝昌拆借贴现资金中的1.9亿元给富邦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剩余的钱归还了云南铜业。
10亿元汇票到期后,云南铜业于2007年8月如数向银行归还了钱,同年九、十月份。昌立明和富邦公司也将使用的7.6亿元资金归还了云南铜业。但利用借钱半年的时间,被用于炒股的5.7亿元,产生了11亿元的非法收益!
由于涉案金额和股票交易额巨大,该案被业界誉为“证券第一大案”。
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贸易融资”使各方获利,云南铜业并没有受到经济损失,所以陈少飞不是挪用公款;购买股票发生在贴现资金归还前,所以指控犯罪的资金属于银行,而不属于公款;“贸易融资”行为得到了云南铜业认可,不是陈个人行为。
由于案情复杂,今年7月22日和8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现作出评判,昌立明公司所谓的“贸易”根本没有实质的铜精矿履行内容,供需合同子虚乌有。昌立明公司在取得承兑汇票时,就是在使用云南铜业的公款,所以,这10亿元始终都是云南铜业的钱。从邹韶禄的证言看,云铜董事会和高层领导对“贸易融资”的事并不知道,云南铜业和云铜集团都出具了情况说明。
今年9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陈少飞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其还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最终获刑20年,刑期从去年7月25日,陈被羁押时算起。
在挪用公款帮人炒股中,陈少飞曾被许以昌立明公司认购股票的一半利润作为好处费。经法院查明,陈少飞利用云南铜业副总兼董秘、赤峰云铜公司项目工程筹备组组长等职务之便,共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400万元。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