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虽然这个文件只下发给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但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文件,开启了我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先河。
“金融控股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我们是针对以前的一些空白出台了这个文件。”一位参与了文件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中信集团网站,截至2008年底中信集团的总资产达到16,316亿元。而光大集团虽然分为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注册地在香港的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上两个公司是一套人马。根据光大集团网站,光大集团截至2008年底的资产也近万亿。两家集团公司所控制的金融业务平台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
上述人士表示,“现在文件只发给了这两大集团,目前文件所规范的范围也就是这两大集团。”
但目前名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还有人保金控、银河金控,实质参与多个金融业务的企业更是为数众多,包括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述人士表示,目前《规定》规范的范围还不包括以上几家企业,但《规定》实施的探索将为以后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供经验。
推进股改
《规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
目前,国有金融资产主要是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通过中投公司全资持有的汇金公司持有。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金融国资委的角色。
《规定》还规定,财政部按照规定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履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财政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领域。《规定》明确,财政部将组织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检查。
“财政部没有业务监管的权力,主要是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则主要由对口的专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上述参与文件起草的人士表示。
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规定》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这意味着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将要进行股份制改造。
“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决策更科学,治理结构更完善。”上述人士表示。
这也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取得的成功经验,开始向其他金融领域推进。
管理投资
《规定》还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资范围作出了规定,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坚持以金融业为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元化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如果低于50%,那就谈不上金融控股公司了,只是一个投资公司了。”上述人士表示。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规定》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于投资额达到净资产一定比例或者一定额度都要求报财政部批准。
《规定》要求,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者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者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投资活动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
同时,《规定》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总量作出了要求。即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则上应当保持在125%以下。
对于非金融行业投资,《规定》并不鼓励。《规定》指出加大对所属非金融亏损企业和发展潜力不足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有条件的尽量退出。
监管风险控制
《规定》首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辟出专章作了专门规定。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横跨金融的多个行业,风险控制是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难点。
金融控股公司最容易爆发的就是资本不足风险。如通过集团旗下公司的交叉持股,可是使得资本重复计算。只要集团旗下的一个实体持有同一集团内的另一个实体提供的资本金,而又允许提供者将该资本计入他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就会出现重复计算问题。
《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简化投资层级,减少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与一级以下的子公司联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同一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家,原则上不得同时向其他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多家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为了防止“壳公司”的出现,《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没有实际业务经营活动和专门经营人员的子公司从事投资持股活动,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
担保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容易爆发的风险。事实上,历史上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就爆发过担保风险,光大集团就曾为旗下子公司担保导致经营困难。
《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严格控制交叉信用风险和或有负债。
《规定》还强调,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者1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20亿元,应当在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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