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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尚未收到腾中重工收购悍马申请

2009年10月15日15: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张斌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周四(10月1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尚未收到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购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MotorsCo.)旗下悍马(Hummer)品牌的申请。


  姚坚称,此前四川省地方的有关主管部门就这一收购案曾经向中央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过报告,并得到过正式的回复,但商务部仍未收到过腾中重工方面的正式申请。

  姚坚表示:到目前商务部对腾中重工目前对外所涉及的交易的内容、交易的结构、交易的方式都没有准确的信息。从交易内容来看,究竟是购买悍马的品牌和外观设计还是股权收购不是很清楚;从交易结构看,究竟是腾中重工直接对外交易还是准备在美国或者第三地再设立一家新企业进行交易,也不是很清楚;此外,商务部对交易后续所需要的资金、后续经营的投入和公司经营的情况和后续发展的模式也没有进一步的了解。

  结合这个案例,姚坚重申了商务部中国企业收购国外企业中国商务部的一贯态度是支持。

  如果一个中国企业以股权方式对外投资,或者是在境外设立企业,通过这个企业对外投资的话,根据国家的规定这属于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审批。对于用汇超过1000万美元,需要进行境外大额用汇的审批,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如果投资额超过一亿美元,商务部会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中国的企业收购国外的品牌和技术,特别是外观的设计,而不是股权的投资的话,如果收购的品牌和外观设计有意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话,那么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应该按照商标和技术进出口有关的管理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进行管理。如果一个企业有购买行为,计划通过进口并且在中国市场销售进口的汽车,那么需要按照《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品牌授权并且在工商进行必要登记和备案的前提下办理信用许可;如果中国的企业实施境外收购之后,计划在国内生产和销售,需要按照中国的产业政策和吸收外资的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2009年6月2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称,已经和中国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并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向后者出售旗下著名越野汽车品牌悍马。

  10月9日,通用与腾中重工宣布,双方当天在底特律就通用旗下悍马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

  根据该协议,腾中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买方还将承接悍马与现有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腾中将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来完成对悍马的收购。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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