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 高达560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有望通过贷款的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由于建设规模庞大,后者今年的资金压力日益突出。
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消息显示,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按照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七部委尚未对外公布实施意见的全文。CBN记者获悉,相关部委也仅对数家中央媒体发送了千余字的通稿。
通稿中称,住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未来三年我国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但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因所需资金的庞大而受到掣肘,加之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尚未完全走出困境,资金的筹集更为困难。
根据实施意见,利用闲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途径为贷款方式,且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此前呼声甚高的廉租房并未入选此次闲置公积金贷款方向中,而廉租房的建设目前正在地方遭遇租售并举之变,理由大多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足。
不过,2002年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曾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住房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集中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受房地产市场景气状况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增幅趋缓,而缴存余额稳定增长,自2007年四季度起,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和资金运用率呈双降趋势,专户存款资金继续增加。
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
与5600余亿元的住房公积金闲置形成对比的是,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由于规模扩大,资金压力逐渐凸显。今年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仅仅完成了全年任务量的37%,即是一个例证。
如何将两者结合,利用前者资金补充后者建设,成为学界和主管部委近期的一个考量。
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131号文)。其中规定,探索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等。
今年1月9日,在建设系统的年度工作会议上,住房部部长姜伟新即透露,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纳规模达到了2.02万亿元,关于闲置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等建设的试点方案正在制定,待方案出台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此次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实施意见同时强调,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虽然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压力有所帮助,但对于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有所冲突。
前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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