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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创业板 证监会频亮行政处罚之剑

2009年10月20日10: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创业板即将开板之际,中国证监会再祭行政处罚之剑。

  10月19日,证监会两部门负责人分别通报了有关2位保荐代表人、1名投资者和4家上市公司高管获处罚的案件。

  首例保代撤销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注册保荐代表人的条件之一是有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此次被撤销资格的二人均对此项个人经历做了虚假陈述。

  根据公开资料,王志妮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显示,其2004年7月开始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有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证监会的核查结果则显示,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王志妮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读研究生,2006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方开始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注册保荐代表人时投行业务经历不足三年。

  林霖犯的是同样的错误,其于2008年3月28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显示其2004年12月开始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有三年投行业务经历。

  经证监会核实,2006年8月林霖开始在保荐机构工作。

  “怎么也算不出来三年。”前述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撤销林霖、王志妮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也是证监会首次作出此类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二人在三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但其相关考试的成绩是否能够予以保留并作下次申请时之参考,该负责人表示,因目前法规中未有明确规定,故要再行研究。

  两人所在的保荐机构尚未受到处罚。

  “保荐机构有核查义务,但保荐办法都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只要能证明已经勤勉尽责(即可免责)。(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做了答复,说明其免责理由还是成立的。”该负责人说,在此过程中曾与法律部、机构部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征求意见,以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

  同时受处罚的保荐代表人张庆升,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另一商业机构——招银国际任职,并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变更保荐代表人资格至渤海证券和国盛证券时,没有说明其同时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

  证监会认为,其违反了保荐办法中规定的诚实守信义务,故决定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项目。

  再打操纵

  对操纵市场高压打击之时,证监会通报了一起目前比较“流行”的虚假申报类操纵市场案件。

  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1月22日,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申买四维控股14,220,000股,撤单10,880,000股,成交1,673,193股。

  2008年1月23日,为了能以较高价格卖出四维控股股票,卢道军利用上述账户组,在9:39:24至9:42:27、9:55:21、10:03:50等期间内,通过逐笔升高申买价格,短时间内进行频繁虚假买入申报,造成四维控股股票申买委托量在短期内迅速放大,制造买盘汹涌假象,申买价格始终低于申报前一秒的市场平均成交价,委托主要集中在第3档和第5档,随后迅速撤单,最短买入申报驻留时间仅18秒。

  上述期间,账户组申买委托共计12笔,撤单12笔,撤单笔数占申买笔数的100%,申买总量3,330,000股,撤单量3,300,000股,撤单量占申买总量100%。

  在不断申买、撤单过程中,四维控股股价由9.29元上涨至9.74元,卢道军趁机挂出卖单陆续卖出所持股票,实现卖出收益34.96万元。

  “卢道军通过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的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逐步推高股价,影响了四维控股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操纵方式已被明确列为创业板上市首日重点监控的对象之一。

  深交所负责人明确表示,四种异常交易方式将严密监控,包括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频繁撤销申报等,通过此类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账户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情节严重的上报证监会予以查处。

  另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因在任职期间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被行政处罚。

  王建超在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卢宪斌在任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2008年11月,买入祁连山股票34,400股,卖出34,400股。

  夏世勇、李建军在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期间,分别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监会认定,上述4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故分别给予王建超、卢宪斌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分别给予夏世勇、李建军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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