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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损失应公平分摊

2009年10月20日11: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创业板退市损失应公平分摊

  ■专栏苏培科

  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下柜,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标准被退市,本是理所当然。但是,不合格商品被召回消费者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而创业板公司退市则由投资者承担全部损失,这公平吗?试问,创业板公司退市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炒”退市的,还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做”退市的?

  创业板退市规则虽较主板市场有明显改善,但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

其主要有“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这“三大特征”。而多元退市标准则包括:一、未在法定期限公布年报和中报;二、上市公司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上市公司又未按期整改;三、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四、当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一旦创业板上市公司触碰到其中任何一条红线,都会面临直接退市和快速退市,而不再经过ST、不再直接进入代办系统,彻底退市,除非公司自行申请进入代办交易系统。

  直接、快速退市的好处不言而喻,可以避免像主板那样垃圾满天飞、重组消息满天飞,通过优胜劣汰保证市场的质量,让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遗憾的是,退市规则之后没有出台明确的责任追溯机制,似乎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投资者。这样的制度规则显然对投资者不利,而对问题的“制造者”而言,几乎没有承担损失的义务,甚至两头都能受益。

  国内很多风险教育者经常拿美国纳斯达克的数据来说事,比如2003—2007年的这5年间,美国纳斯达克有1284家公司退市,超过了这一时期新上市公司的数量,似乎证明投资者为高风险的创业板企业退市买单理所当然。但殊不知,美国是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停止交易的公司,并不等于宣判公司死刑,持有摘牌公司股票的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市场转让股权。另外,公司因异常原因退市的,管理层和中介机构将会面对没完没了的集体诉讼,直到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国内创业板亟须出台相关规定,确立创业板公司退市的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如果退市是系统性风险或正常性的经营失败所致,那么投资者固然要承担其作为股东的责任,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包装上市或恶意退市,其导致的损失显然不应该由投资者来全额承担,退市后控股股东和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该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就像美国的世通和安然事件后,CEO和CFO不但要赔偿罚金,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中介机构也难逃其咎,要承担巨额的诉讼赔偿。即使公司倒闭破产,也应该恪守市场的诚信。只有让上市公司守法经营、志在长远,才是保护投资者的根本举措;只有让中介机构规矩做事、不当帮凶,才是维护市场诚信体系的关键。

  其次,应该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不能让上市公司在创业板高价发行、高价圈钱,然后一“退”了之、一跑了之,应该引入对控股股东的赔偿追溯机制。如果涉嫌欺诈行为,退市后即使砸锅卖铁,也要保障投资者的损失最小。过去主板就是因为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太低,仅仅一纸监管函和谴责起不到相应的惩罚效果,从而很多公司甘愿以身试法。

  第三,在中国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司退市锁住的往往是散户和跑不及的机构,而关联股东、控股股东和得知消息的“先知先觉”者很有可能提前出逃。因此,应该进一步强化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于关联股东在退市前一个月与该公司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应该罚没,并追究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交易责任,将罚金用于赔偿其他投资者的损失。对符合赔偿资格的投资者,在赔偿时也应该体现相应的惩罚性,对退市前3个月内买入的投资者少一些赔偿,对持有时间长的投资者可以多赔偿一些,目的是体现对投机客的抑制。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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