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保险业发展方式逐步转变,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呈现平稳健康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保险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在日前召开的保监会三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不仅公布了保险行业靓丽的最新统计数据,同时也坦言:“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保险监管还面临较大挑战。
”
四大问题困扰行业发展 据保监会统计,前三季度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580.3亿元,同比增长8.1%。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39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57.7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与此同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也从年初的13家降至8家,人身险公司退保率也基本持平为2.88%。
透过“承前启后”的三季度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保监会今年以来的监管政策调整对于稳定市场秩序、提高行业发展质量的作用已经显现。然而在肯定“保险监管总体形势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给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带来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监管基础更加巩固”的同时,吴定富依旧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影响行业未来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上。
“一是市场秩序有待继续好转,竞争行为不规范、数据不真实、部分保险机构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且随意降低价格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二是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部分公司承保长期亏损,严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甚至严重危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部分公司面临发展困境,公司经营与持续发展压力较大。四是资金运用风险、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等风险因素仍需要密切关注。”吴定富说。
谈及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吴定富分析认为,一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有的甚至成为行业积弊。此外,法人机构管控不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也是导致问题的原因。“部分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疏于管控或管控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合理,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大多以业绩为导向,缺乏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考核,制度执行不到位且缺乏监督。有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处理时避重就轻、追究责任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当然,保险监管自身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有的监管政策没有很好执行,有的在执行中存在偏差,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任务繁重比较突出。”
继续加大规范力度 今年以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前三季度监管机构共派出1836个检查组、出动6857人次,对786家财产险机构、661家人身险机构和397家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个数和出动人数分别同比增长43.1%和38.2%。财产险机构和人身险机构的检查覆盖率分别达到25.6‰和17.3‰,同比分别提高6.4个和4.4个千分点。
“四季度要继续按照全保会和监管会的要求和部署,围绕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增强规范市场秩序的针对性,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提高结构调整的科学性,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透明度监管,认真抓好新《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对照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全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吴定富强调,要继续抓住年初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等领域确定的重点,结合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新动向,加大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一是针对保险公司数据不真实问题,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二是与银行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实施银保业务规范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银保渠道的发展重点、银保合作方式和销售模式,严格人员和网点的资格条件,加强手续费支出和银保渠道盈利性核算管理。三是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力度,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针对“三假”行为特点,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执法合作,研究建立保险案件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推进打击“三假”经验做法和案件信息的交流,及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和风险隐患。
重点监管“关键环节” “保险业已经进入了新起点新阶段,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通过监管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对于未来一个阶段的监管重点,吴定富指出,要突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两个关键环节,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保监会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短期内将出现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将严格限制公司的机构和产品审批,严格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此外,保监会还将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保险公司采取不合理提取准备金等手段调节利润水平。
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方面,保监会将推进公司强化全面风险控制和全面预算管理。对于不符合保险企业盈利规律或严重偏离行业平均状况、风险有可能不断积累、有可能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不仅如此,保监会还将强化信息通报与责任追究,完善向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的情况通报机制,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责任上追一级的制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要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保监会还将加强高管人员监管,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修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标准,探索建立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防范各级保险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带"病"转岗甚至带"病"升职,并对因管理不当、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亏损的高管人员追究责任。”吴定富如是说。(张兰)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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