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国”优、“民”优,先进生产力是煤炭资源整合的唯一标准
近日,首批19家重组成立的煤炭企业从山西省国土厅领到了印有国徽的“采矿许可证”。备受关注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改革,目前涉及2598座煤矿的重组协议签订工作基本结束,证照过户换发、兼并主体进驻接管工作有序展开。
民营力量“三分天下有其一”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信息,从目前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看,全省经过兼并重组以后产生的90个企业主体中,地方非国有集团公司就占了33个,占了三分之一强。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左中伟对本刊记者介绍说:“通过整合,我市形成了国有和民营企业各占"半壁江山"的办矿格局。”吕梁市煤炭设计院刘栓亮也告诉本刊记者,在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吕梁市,民营煤炭企业的矿井数和产能都占到了60%。
目前,山西省形成多元化的办矿体制,国有、民营和混合经济的企业大致形成5:3:2充满活力的行业格局。王守祯说,“我们自始至终没有把所有制类别,国有或民营,也没有把地域条件,省内或省外,作为新主体准入的门槛,根本不存在对哪一类企业实行歧视的现象。”
本刊记者在山西省调查了解到,在民营煤炭企业中,涌现出像吕梁联盛、大土河、朔州金海洋等有代表性的企业。做大做强的民营煤炭企业这次也成为兼并主体,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廷亮告诉记者,“原来我公司21个小矿加起来才有120万吨的产能,现在整合成5个煤矿,产能达到620万吨。”
山西省煤炭厅规划发展处处长苗还利对本刊记者说,经过这轮改革,优秀民营煤炭企业将获取数倍于原有水平的资源总量,将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可以预计,再经过十年、几十年的发展,不少民营煤炭企业必将跻身行业的"第一方阵",成为整个行业的佼佼者。”
行业整体向先进生产力靠近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公司管理人员7月27日正式入驻西山德威公司及吕梁四矿。70多天后的10月11日,“西山德威矿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利挂牌。这家公司由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与民营企业孝义德威公司下属的四个煤矿整合而成,双方分别持股51%和49%。
被整合前,孝义德威公司属下的亚辰煤矿是一家年产60万吨的民营煤矿,虽然拥有现代化的开采设备,但在观念、管理、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国有大矿不可同日而语。“与巨人合作,就是站在发展的高地上。”孝义德威公司“煤老板”薛德平说,与先进生产力“联姻”是民营企业的胜算。
目前,该矿已组建了综采队、综掘队、通风队、机电队等专业队组;设置了调度室、机电供应科、生产技术科、安监处、通风科、地测科等职能科室;更换了风筒、清理回风大巷、改造供电系统;在井下各点安设了监测监控探头;实测、校对了主斜井、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标识、高程、方位……
“跟着国企干还是有奔头。”这是原德威公司高管,现任西山德威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原年禄的看法。就在10个月前,他还强烈反对与国企合作,“如今,煤矿各系统大变样了,不仅具备了复工复产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企业的内在素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明确要求,股份制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并开通了采矿权和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直通车"。这就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融合优化、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保障。”苗还利说,他做了个改革前后的比较:
重组前全省仅有1个年生产能力达亿吨的特大型煤炭集团,2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单井平均规模只有36万吨;重组以后,全省将形成4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煤炭集团,3个5000万吨级的大型集团,11个1000万吨级的集团,还有72个300万吨级左右的地方集团公司,单井平均规模跃升至110万吨。
更重要的是,调整后新组建的集团将全部实现机械化综采,山西煤炭生产矿难频发和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现实,有可能成为历史。“这些代表集中度和集约化的数字,过去是无法想象的。”苗还利感叹道。
保护和补偿的边界在哪里?
在这次煤炭业改革中,被整合兼并煤矿权益如何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重组兼并中,按照采矿权依法有偿流转的原则,不仅要求兼并企业应向被兼并煤矿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在此基础上,还区别不同情况按原价款标准分别给予50%或100%的经济补偿。”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告诉本刊记者。
“我省全面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征收采矿权价款也不过3年。向原采矿权人支付1.5倍至2倍的"增值价款",充分考虑了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在此期间的实际增值、采矿权人应享受的合理溢价因素,应当说切实保护了原采矿权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李建功说。
王守祯说,对于煤炭资源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非法交易、“地下”协议和不正当利益,无论是法律和政策都不能保护,当然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王晓立、李谋等人向本刊记者分析说,“有水快流”的小煤矿办矿体制,使得小煤矿产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在30年的小煤矿发展进程中,一些小煤矿在采矿权人未经法定变更的前提下,多次非法转让;有的煤矿经营者私下签订投资协议;有的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引进外地投资者盲目经营;更有抱着“炒一把、捞一把”想法的外地游资总是钻空子试图非法“买矿”或“卖矿”;极少数外地投资者受利益驱动,为了取得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甚至不惜花费“黑钱”。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矿权人、法人代表、非法承包人、私下投资人、实际控制者十分混乱的“治理格局”。细心的人会发现,前些年发生安全事故的多数就是这种关系复杂、管理混乱的煤矿。
王守祯说,凡此种种,在实际中可能给少数实际受让人、投资人造成一定风险和损失。这种非法经营的代价,只能由个人承担。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不会保护非法经营和“黑色利益”。对于这些不合法、不规范现象,应当依法按政策规定予以清理、纠正和规范。
他最后说,“我省煤炭业改革正是着眼于提高行业生产力水平,降低煤炭业的系统风险,切实保护采矿权人、煤矿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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