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0月26日电 (记者袁爽)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已二审审结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先龙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贪污一案,裁定驳回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至2007年,王先龙利用其兼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控股的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郑瑜明、私人老板被告人金如朋、张瑞祖结伙,在华龙公司与金如朋、张瑞祖合作开发两个村民安置项目过程中,私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安置房回购款1.13亿余元,其中华龙公司应得的6311万余元被侵吞,王先龙实得800万元,郑瑜明实得420万元(另有2000万元,由金如朋向王、郑出具了欠条),其余被金如朋、张瑞祖占有。
另外,王先龙还利用华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私人老板陈燮中谋取利益,收受98万元贿赂;王先龙还利用石化建材董事长、华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阻扰石化建材收购浙联房产从华龙公司退出的股份,使其占股份58.3%的余杭海欣收购,造成石化建材至少损失1.4亿余元。
衢州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王先龙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有期徒刑不等。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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