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狂飙危及银行流动性 银监会发风险管理指引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曹顺妮
2009年10月30日07:33
11月1日起,我国所有商业银行将执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现有的75%存贷比、25%流动性的监管线基础上,银监会近日下发的《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更加详细、严格的要求,并规定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银监会强调指出,《指引》发布有三大目的,一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据可依,二是加快国内银行实施国际新资本协议的准备进程,三是便于监管部门检查。
除了这3大政策背景,银行业分析师指出,上半年国内银行放贷太快、太多的现象,显然是《指引》出台的现实诱因。
中小银行放贷过度放大流动性风险
在银行业分析师看来,银行放贷过猛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无疑成为《指引》规范的重点之一。
“《指引》旨在防范风险,警示银行把握信贷节奏,不要放贷太多、太快,引发意想不到的风险。”国泰君安银行业研究员伍永刚说。
“上半年中小银行的流动性指标很难看,比较接近监管线。”交银国际的银行业研究员指出,放贷过度给中小银行带来短期流动资金压力,放大了流动性风险。
而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7日出席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座谈会上,更是耐人寻味地指出,城商行发展“三不要”:不要讲速度,不要讲规模,不要讲排名。
大规模放贷、粗放经营正是流动性风险源头。银监会称,流动性风险分两种,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简单理解,就是银行用于支付的“变现”资金短缺,“拆东墙补西墙”,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其危害就是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而且这个风险还会传递,危及更多行业。
因此,为了防范银行流动资金链条出现问题,银监会称,通过设置75%的存贷比例上限、引导优化信贷结构等方式确保银行的流动性充足。
但在上半年天量信贷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不免会存在坏账风险,也就会引发融资流动性风险,再加上股市波动带来的市场流动性风险,都会诱发银行短期资金链条出问题。”前述分析师表示。
“如果银行的资产大部分被贷款所占据,再加上中长期贷款居多,必然限制了整个资产的流动性。”分析师解释说,信贷质量、结构都是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压力测试”至少每季一次
遏制流动性风险,重点就是提高银行对流动性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监测频率。《指引》对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以及未来流动性风险从技术上进行了细致规范。
“压力测试、25%流动监管线等等,都是当前银行已经在执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伍永刚表示,《指引》的出台,对已有“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范。
例如,要求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定期化,“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再者对银行的现金流量,也提出了更多的分析要求,并要求银行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从《指引》内容看,在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银行资产及负债流动性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的原则及具体做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等对做出了详细规范。”上述分析师强调。
而银监会表示,为了推动国内银行实施国际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指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按照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第一项原则即要求银行应具备评估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的程序和能力,提出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最后要求,《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统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银监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个期限对银行来说不存在太大问题。而上述分析师却认为,《指引》将给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带来“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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