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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定家法”: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1月05日06:56
  陆媛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在监管对象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下称《准则》)。这是证监会首次以正式对外发文规格公布纪律规则,力图增加监管透明度。

  《准则》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无法退回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证监会十分重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管理和规范。1993年,证监会制定《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下称《守则》),2000年修订。《守则》对加强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三公”原则,起到积极作用。《证券法》修订和《公务员法》实施,对证券期货监管人员和公务员提出新要求。2007年,证监会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央纪委要求“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制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对于与《守则》的不同之处,上述负责人介绍,《准则》专门增加“监督”一章,保证证监会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准则》,《准则》发布形式更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准则》以证监会正式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约束力以及社会监督力度得到加强。

  一些证监会人士离职后即到券商、基金公司等监管对象转任重要职务,引发一些争议。针对这一现象,《准则》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遵守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冰冻”一段时期才能去监管对象任职。“领导人员一般要3年,普通工作人员一般要2年。”

  《准则》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证监会再度强调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期货交易。《准则》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提及王小石案,王小石系证监会原发行部门监管干部,收受两家拟上市公司的贿赂,虽然其出现问题但未影响证监会发审流程正常进行。

  《准则》还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采访。

  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之所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来公布,就是希望全社会都来监督。”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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