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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地悲剧无标准答案

来源:《中国经济》
2009年11月06日11:14

  放任、利维坦以及自我管理这三种办法都可能有其用武之地,也都有其脆弱之处。

  治理公地悲剧无标准答案

  刘宇飞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自哈丁(G.Hardin)1968年明确指出“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以来,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最近,对治理公地悲剧有着深刻见解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获得了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这必将会进一步引发人们对该问题的思考。

  简言之,“公地悲剧”泛指共同资源(CPR)易遭过度使用而出现的悲剧性结果。典型例子是公共牧场或渔场,由于具有向一切人开放的非排他性,所以牧民往往会过多放养羊只,渔民往往会过度捕捞,从而出现竞争性的局面,进而迟早会导致草场退化或“竭泽而渔”。

  看上去,这两个例子有些边缘化,其实,公地悲剧问题具有更普遍的意义。除了明显属于共同资源的多种情形之外(如地下水、油气田、无线电频率、同步卫星轨道等),考虑到共同资源的基本特征: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地悲剧问题的分析还有助于认识、把握和解决很多其他公共经济问题,比如个人滥用公费医疗制度导致其难以为继;又如过多车辆同时使用道路导致严重拥堵等等。因此,不妨把公地悲剧一般化地理解为共同使用的悲剧,是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的物品都可能面临的命运。

  既然公地悲剧的发生是个体理性行事的结果,由政府施加控制与管理就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案。不过,对公地悲剧发生的原因还另有一种解释,认为是由于产权界定失当造成的。具体地,是认为公共产权导致了激励不足和福利损失,因为“最多的人共用的东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所以“公共苹果树上的苹果从来就不会长熟”。在这种解释下,将共有资源的产权私有化就成为解决问题的不二方案。而奥斯特罗姆的突出贡献在于,在这两种“标准”答案之外提出和论证了第三种答案:在公共产权下的自我组织与管理。

  在奥斯特罗姆获得诺奖后,有关评论大都高调赞扬了奥斯特罗姆的这一贡献,并指出其对于我国制定有关公共政策应有十分有益的启发,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有关评论似也有意无意地流露出一种倾向,将奥斯特罗姆的观点奉为新的标准答案。这其实并非她的本意。事实上,上述三种办法都可能有其用武之地,也都有其无能为力和脆弱之处。

  当个人之间为一己之私相互缠斗而一损俱损时,政府强力介入,实施控制与管理是符合各方利益的。哈丁说:“在一个杂乱的世界上,如果要想避免毁灭,人民就必须对外在于他们个人心灵的强制力量表示臣服,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说,这个强制力量就是‘利维坦’。”在公共牧场使用问题上,政府明确颁布规矩,惩罚不合作者,是最为常见的摆脱困境的出路。但政府要想做到最好并不容易,需要及时掌握充分信息,恰到好处地拿捏分寸,否则,实施中就有可能南辕北辙。放过坏人或冤枉好人,火候不够或力道过大,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若将拥堵的道路视为共同资源,政府管制的办法往往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当各方车辆不顾路口已经不畅而仍然争先恐后进入路口时,就会出现谁都走不了的“悲剧”,而交警赶来之后会立刻打破僵局。再如北京自2008年奥运会起实行的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被认为对缓解道路拥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局限性也很明显,突出的一点是该政策的效果难以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

  通过产权私有化的方法摆脱公地悲剧虽然也有成功的例证,但是面临的问题更多。奥斯特罗姆直言:“很难确切知道,当一些分析人员强调对某些共同资源实行私有产权的必要性时,他们到底指的是什么。”特别是大气、河流、湖泊和海洋中的水域等不可能专有的资源,在技术上不具备明确建立不减弱的产权的可能性。即使在技术上可行,还可能存在经济上不合算,以及在意识形态上或在现实的公共选择过程中不被接受的问题,都会制约产权私有化方法的应用。

  仍以路口拥堵问题为例,有经济学家本能地提出拍卖优先通行权的做法。即使这在技术上可行,不难想象成本也会过高。更重要的是,将公共道路“私有化”显然不会被公众接受,近年各地政府授权私人公司经营的收费道路不断引起社会舆论的恶评就是证明。而模拟市场征收道路通行费以解决拥堵的做法虽有国外实践和经济学家推荐,但也不被民意看好。

  上述政府的或市场的方案都不能令人满意,奥斯特罗姆提醒人们还有第三种选择,她说:“尽管有许多人仍痛苦地挣扎在毁灭他们自己资源的陷阱中,但是另一些人已经从公地困境的陷阱中解脱出来。”那就是实施自我组织与管理。考虑到共同资源使用中造成拥挤的个人与造成负外部性的个人是不一样的,后者的行为只给别人带来损害,对自己却只有好处;而前者自身也要承受其行为所引起的拥挤成本,所以,个人有可能乐于采取合作策略并不奇怪。

  不过,奥斯特罗姆并未仅仅揭示成功的案例,而是也剖析了自我组织与管理方法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可能来自当事人内部,他们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有效地自我组织起来;也可能来自当事人外部,比如政府推行了不利的政策规定,不承认地方惯例,甚至还鼓励更多的外来者进入等。就道路拥堵而言,实施这一方案更是显得无从下手,虽然也有一些尝试,如倡导无车日和少开车等,但杯水车薪。

  以上分析表明,公地悲剧的治理没有标准答案。现实中究竟该选择哪种方案,首先要尊重历史和现状,如果本来已有解决问题的机制,就不必庸人自扰,非要落实自以为更理想的方案。如果现有制度已经出现危机,那当然需要采取措施来推进制度变迁,但也不宜先入为主地断然选定某个方案,而是最好能经过充分的思想实验和实践检验才好。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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