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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称电子货币须实名化 支付企业纳入监管视线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1月09日00:09
  没有金融机构身份的300家支付企业将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视线内。

  近期,央行起草了《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在咨询修改意见。由此,酝酿数年且牵涉面甚广的电子货币监管框架逐步露出水面,央行的监管范围扩张到网络时代的电子货币。

  据从相关学者获得的若干资料显示,这份共计八十条的意见稿对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回收、清算和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

  据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办法》文本显示,这份共计八十条的文件对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回收、清算和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

  广东银联一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央行有关电子支付的调研和咨询接近尾声,业内普遍预测《办法》可能将在明年初正式发布,而相关的牌照发放将顺延半年左右。在登记在案的300余家企业中,获得牌照的相信会多于之前传闻的十家。不过,竞争依然激烈。

  11月5日,多次参与央行座谈的深圳某中型网络支付企业总经理称,与2005年酝酿的支付清算办法不同,此次制度设计还包含了规范电子货币发行的内容。

  除确定发放支付清算牌照准入外,文件还扩充了电子货币的外延且准备实名制管理,不仅包括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的内容,还涉及公交车充值卡等预付消费的卡基电子货币,几乎涵盖了所有非现金支付领域。

  对上述讨论内容,央行官方渠道尚没有做出政策信息披露。

  监管电子货币

  网络时代,货币的概念已经突破原本的定义,电子货币应运而生。

  11月3日,艾瑞咨询集团提供数据,2009年第三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1560亿元,环比上涨26.2%,同比上涨117.3%。

  艾瑞分析认为,受益于中国经济的回暖和电子商务的不断推进,考虑到网购旺季的到来,网上支付全年交易规模有望达到5700亿元。而这些交易使用的电子货币游离于传统监管目标之外,电子货币的日渐增多给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变数。

  作为货币发行和监管法定机构的央行自然责无旁贷。就在7月底,各地人行要求支付清算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前述深圳支付企业人士还称,9月前后,以央行支付结算司风险监督管理处处长潘松等人组成的调研组,陆续在广东、上海、北京和吉林等地组织支付企业进行多次座谈,倾听业内意见。

  在《办法》中,电子货币被定义为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其中又分为卡基(存储在芯片卡中的电子货币)和网基(存储在软件中的电子货币)两种。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认为,此次央行定义更为精确,除网络支付外,还将芯片卡囊括进来,诸如公交储值卡、手机卡等均属于卡基的范围。实际上,近年来,公交卡、手机已经逐步扩展有购物的功能,因此将它们纳入电子货币监管亦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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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后,央行将行业分为支付清算、电子货币发行两级监管的思路逐渐清晰。

  前述广东银联人士称,支付企业首先要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才能升级到电子货币发行。

  而按照2005年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目前,除支付宝、银联支付等少数大型企业外,大部分支付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在千万左右,如此,意味着数百家支付企业取得牌照将首先面对资本瓶颈,行业重新整合在所难免。

  同时,获得电子货币发行还需要满足:流动资产不少于待偿电子货币总额的10%和自有资金不少于待偿电子货币总额的8%等条件。

  这是发行和清算电子货币的硬性标准。

  沉淀资金可投资

  另外,《办法》定下了基调,电子货币必须实行实名制。

  依照《办法》规定,除了适用于对单一商品和服务进行支付的卡基电子货币可不记名发行外,其余所有电子货币均需实名发行。换言之,只有诸如公交卡、购物储值卡等才能豁免实名登记。

  艾瑞分析师蒋李鑫认为,如此全面实行实名,可能成本会非常高,尤其是个人客户。以支付宝为例,在7月份其注册账户已经超过2亿,剔除重名账户注册人数也可能在1亿人左右,如何接纳资料和审核将是难点。

  除实名制外,对于金额,《办法》也设置了上限,如记名电子货币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币;不记名电子货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办法》规定,钱账对应的办法防止电子货币的套现行为。

  在相关交易中,央行界定,如购买人最近一次使用现金方式购买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当支付现金;购买人最近一次使用转账方式购买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当将资金转入购买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于特约商户,则要求全部实行转账不得支付现金。

  中信信用卡风险人士分析,如此,从账户套现的可能性降低,同时将单笔额度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大大增加比如洗钱等非法目的的难度。

  另外,对于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的定位和处理问题,《办法》首次突破性允许发行机构利用托管资金进行有限投资。

  近年来,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购物支付由于时间差产生少则数千万,多则十多亿的沉淀资金,其定性和收益归属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办法》规定,发行电子货币而得的资金仅能用于电子货币回收和规定的投资项目,而投资项目包括银行定期存款、信用风险加权系数为零且流动性充足的金融票据和资产项目。不过,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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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研究电子支付领域的中国社科院教授潘可辛认为,即使如此,可供选择的项目并不多,除存款外,央行票据是为数不多的风险系数为零的票据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投资收益首次明确归于发行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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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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