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定富:保险公司独董不要做“花瓶”
□ 本报记者 罗三秀
“保险业不是纯粹的保险行业,和整个经济社会、金融、汇率、资本市场、利率各个方面关系非常密切,所以现在防范风险是个系统风险,我觉得最重要的还要从基础抓起,从制度建设抓起,这个基础就是公司治理,这个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11月 14日上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出席首届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时作出上述表述。
2006年以来,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司治理机构监管制度,由此建立保险三大支柱监管框架。
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首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则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详细规定了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权利职责等。
吴定富表示,在董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监督经营管理层,防范内部人控制;此外,制衡大股东行为,防止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
目前,保险业已经存在大股东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过度分红、违规担保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会上,吴定富还特别指出保险业面临的一个问题,“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资本补充问题”。有些公司资本约束力意识差,资本补充机制的建立需要适应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保险全行业的资本金为2600亿元,其中四家上市公司资本金有1100亿元,保险公司增资扩股有1100亿元,发行次级债400亿元。
对于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渠道发展等问题,“资本补充机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困难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当中”。
吴定富指出,独立董事也可以提升董事会决策能力和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独立董事作为独立于利益主体的第三方,能够参与保险公司产品定价、理赔流程、投资决策等关键经营环节和公司的重大决策,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另外,也能监督防范大股东或经营层侵占保险公司资金,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据悉,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的独立董事人数近130人,而2007年初保险业的独立董事还不足40人。
谈及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吴定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总体是逐步朝这个方向,但是现在还没有完全做到,一方面是去年发展较快,人员还没完全跟上来,有时候我们觉得宁缺毋滥,独立董事不仅要考虑专业素质,还有操守品行。下一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我们还会加快独立董事人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