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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必须告知保险公司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宋薇萍
2009年11月17日10:03

  车辆过户必须告知保险公司

  案例:刚刚工作不久的小林为了在跑业务的时候能够比较方便,就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并没有立即办理过户和告知保险公司。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车辆发生了碰擦,在和保险公司沟通中,保险公司以“标的车发生转让的,投保人须向保险人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新《保险法》现已正式实施,小林想咨询一下,在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还能成立?

  律师观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宗士才律师表示:小林提到的这种约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但是,新《保险法》依然规定,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负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否则,如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马某于2008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身故、意外伤害等个人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在2008年12月18日,马某不幸溺水身亡,马某的妻子作为被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马某生前患有癫痫,而癫痫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保险公司以马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马某妻子想询问一下律师团的律师,这起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王德永律师表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于2008年11月,故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旧保险法。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可见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马某生前患有癫痫病,如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询问内容而投保人选择了否,则构成了保险法中规定的不如实告知情形。事实上,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人身保险的拒赔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能够按照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的告知,以至于造成出险后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

  本案没有说明保险公司是按照故意还是过失不如实告知作出的拒赔。建议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协商,请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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