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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业务新规明年起施行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作者:肖 渔
2009年11月18日10:20

  基金评价业务新规明年起施行证监会:正按法律法规对基金经理老鼠仓案进行调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据此出台相关自律规则。在《办法》实施之后6周内,协会将受理评价机构的申报工作。对于业界关于缩短36个月评价期间的建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公司应以服务持有人为最大目标,而非以扩张规模为目标。如果不用一个完整的股票波动周期会使评价结果失真,为此保留36个月的规定。

  证监会此前发布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5家机构的88条反馈意见,剔除重复意见后归纳为20条。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涉及三方面内容。

  首先,明确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明确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对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但“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同时要求,就非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评价机构应当与使用该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此外,《办法》第三条将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调整为,“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形式的定义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其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完善了基金评价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四项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和“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将“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从而在评价基金产品时,将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区分开来。

  第三,部分内容转入协会自律规则。出于淡化基金经理个人色彩、突出投资管理团队整体的考虑,《办法》没有涉及基金经理评价的内容。

  对于业界反映的建议明确基金评级机构的人员资质、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和年度报告内容的反馈建议,协会将出台相关自律规则予以明确。对于基金评价机构利益冲突的内涵和外延内容,自律规则将有相应条款作列举说明。“如此可以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对利益冲突内容的列举会更及时全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

   至于部分机构建议缩短基金评价区间和更新间隔,《办法》则未予采纳。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保留36个月的基金评价期间可以更好地评价基金经理在完整经济周期中的业绩表现,避免周期过短使指标失真,形成对投资人的误导,进而促使基金经理人和基金经理珍惜老基金品牌,进一步加强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更好地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此,《办法》中设定的基金评价区间和更新间隔等指标暂时不作调整。 “基金公司要以为投资人服务为最大目标,而不是以扩张规模为目标,这也是监管部门设置36个月评价周期的初衷。”该负责人说。

  对于市场所关心的基金经理老鼠仓案,该负责人表示,稽查部门目前正在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他表示,相比以前,证监会对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集中、稽核和分析处理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派出机构履行了更多的现场工作并不断完善。至于有媒体就基金公司加强监管要求投资人员上交手机的报道,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是基金行业一开始就建立起来的规则,现在是再度重申,并要求基金公司严格执行落实,对此各地派出机构也抓得非常紧,并进行了一系列交流经验的研讨。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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