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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不再免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1月19日07:08
  田享华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也是在帮著作权人宣传,是否还需要向他们支付版税?这个在业内争议良久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上述媒体支付版税的标准和方式方法。

  这一规定虽然仅仅是对早已生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细化,但是此前由于相关行业一些异议,业内鲜有模范执行者。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生效,由于录音制品主要指的就是音乐,届时,天下将再没有免费的音乐午餐。

  《办法》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针对后两种发稿时,《办法》同时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比例1%~3%付酬0.02%;播放比例3%~6%付酬0.09%~0.15%,以此类推,播放比例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做相应提高。

  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对此,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轮值执委主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告诉CBN记者,目前出台的《办法》是产业求和谐与利益需平衡的一种结果,“著作权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后获得报酬,这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目前的付费标准不太高也体现了一种可操作性,让相关机构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另外,CBN记者从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ASCAP)也了解到,他们的做法则更加精准,首先是著作权人会将音乐制品交给协会并添加一种“水印”技术,然后建立声音档案,这样在全美国会有119个监听站对2700多家广播电台进行全程监听,记录下450多万首歌曲何时播放、播放次数等数据信息,可以细致到任何一个登记过的著作权人或者歌曲,然后他们可以据此向相关媒体收费。这套系统也可以应用于公共电视网络,但是总花费不过数百万美元,却可以收取数亿美元的版税。而且,ASCAP所收费用中10%用于自身运转,90%返还给著作权人。

  当然,他们对于教育等事关公益的媒体也只收取非常低廉的费用。在我国的《办法》中,也规定对中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给予一定优惠。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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