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加高4层 一手房业主胜诉二手房败诉?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王明
2009年11月20日09:57
“鼎盛时空”住宅楼开发商擅自将楼层加高4层,致使业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数百名一手房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赔偿,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本报曾报道)。购买了该住宅楼二手房的张女士以同样理由状告开发商,结果却败诉。
昨日,对判决不服的张女士表示,自己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房子加高四层楼
一手房业主获赔
张女士和老伴都是退休工人,今年2月,他们从别人处购买了一套“鼎盛时空”的二手清水房,装修后和女儿一起入住。住进来后,他们发现这栋单体楼的住户特别多——每天早上八九点钟和下午五六点钟,电梯非常拥挤。因为常常超负荷运行,还经常“扯拐”。入住不到半年,住在13楼的他们已爬过十几回楼梯。
“虽说住了新房子,但心里老是觉得不舒服!”张女士说。记者观察发现,“鼎盛时空”总共30层,每层有12家住户,共用两部电梯。
张女士称,一次无意中和邻居聊天,她才知道原来是开发商多修了4层楼,住户才会这么多。一手房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得到了赔偿,而当初卖房给自己的原业主,因为已嫁到成都,并没有向开发商索赔。
二手房业主败诉
输在合同相对性
“同样是住在一栋楼里,我的权益也因为开发商的行为受到了侵害,也应该得到赔偿。”张女士说,作为二手房业主,他们应该和一手房业主享受一样的待遇。今年9月,她和老伴、女儿一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6000元。
法庭上,张女士提交了自己与原业主签订的《合同权益转让书》作为证据。对此,开发商提出,张女士现在拥有的房屋,在她购买之前已经办理在原业主的名下。原业主与张女士的房屋买卖关系与他们无关,而且原业主转让合同权益并没有通知他们,因此不同意赔偿。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原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业主已取得该房屋房产证。张女士与原业主签订的《合同权益转让书》,转让的不是合同权益,而是房屋所有权,他们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张女士仅与原业主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开发商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不能以违约为由向开发商索赔。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败诉。
买家如果告卖家
赢的可能性很小
该案主审法官谢凤鸣解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业主转让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益,需要通知开发商。但原业主在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时,并没有通知开发商。而且,在签订该《合同权益转让书》之前,原业主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因此,其转让的只能是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既然和开发商没有形成合同关系,那么张女士能否向卖房子给她的原业主索赔呢?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表示:难。
何桐雨律师认为,张女士从原业主处购买房屋时,房屋现状已经确定,即房屋超规划修建4层的事实已经存在,她在购买之前就应该知道这一情况。要成功向原业主索赔,前提是原业主在与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即原业主是利用欺诈的手段,骗她购买了该房屋。
何桐雨律师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张女士向原业主索赔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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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