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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联发展暴露惊天大案 涉嫌非法销售雷管418万枚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09年11月24日10:51

  久联发展暴露惊天大案 涉嫌非法销售雷管418万枚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上市公司涉嫌向犯罪团伙非法销售417.94万枚雷管,这样惊悚的消息赫然出现在久联发展的公告中。

  今日,久联发展公告称,在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涉嫌向非法买卖雷管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雷管417.94万枚,国家工信部公开发布处罚公告,并且公司从11月20日起停产整顿。

  昨日晚间,久联发展董秘梁建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是坐在今年5月份接到公安部门取证时才知道的,此前该“犯罪团伙”一直用伪造的证件和公司接触,而公司又没有认真核实,因此造成了销售方面的疏忽。

  据了解,1万枚雷管相当于8公斤TNT的爆炸量,按照这个计算的话,417.94万枚雷管相当于3343.52公斤TNT炸药。

  涉嫌非法销售

  雷管417.94万枚

  2009年11月20日久联发展接到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话通知《关于对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通知》,并于同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查到该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涉嫌向非法买卖雷管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雷管417.94万枚。鉴于公司存在非法销售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依法实施以下处罚:1、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顿。2、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3、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停产并接受处罚后,及时将处罚和处理结果报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昨日晚间,梁建新告诉记者,这是去年的事情,今年五月份的时候,公安部门上门取证,公司也才知道这件事情,再次之前,由于对方一直用假证件和公司交易,公司也没进一步核查证件的真假,所以造成了如今的“涉嫌非法买卖雷管”。

  据了解,久联发展是一家定点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企业,是集民爆器材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爆破工程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公司。公司下设5个经营性分公司,4个控股子公司和一个省级民爆技术中心。主要业务范围: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爆破工程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零兼营。

  与犯罪团伙

  交易时间长达一年

  从2008年1月到2009年5月,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久联发展向犯罪团伙销售雷管高达417.94万枚,虽然梁建新表示公司整个生产雷管为1亿枚,数量并不算很大,但是一位公安民警告诉记者,“雷管从一米高的空中掉落地面,即可爆炸。一枚雷管爆炸即可危及人命;两枚雷管可将5毫米厚的铅板炸穿。”并且认为,非法销售400多万枚雷管,“这要立案,也肯定是个特大案件”。

  按照梁建新的解释,是由于公司对证件真假未加核实引起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由当地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购买人核发。

  并且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久联发展因犯罪团伙出示了伪造的身份证明和《民用爆破物品许可证》,那么也应该在销售成交后三日内,向当地相关部门备案。那么,又如何出现从2008年1月到2009年5月长达一年多的销售情况?

  停产整顿

  何时恢复生产尚未可知

  昨日,久联发展停牌。对于该事件的发生的解释,公司称主要是因为公司下属营销分公司销售业务有关人员疏于职守,导致公司向持有伪造证明的犯罪团伙销售民爆产品,造成公司非法销售民爆产品事件。

  那么该事件对于久联发展业绩影响几何?梁建新表示不会有太大影响。

  并且,久联发展在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从11月20日起停产整顿。停产期间成立停产整顿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职工教育和清理整顿,协助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组深入开展清查整顿、教育处罚工作。

  如果按照梁建新所言,只是销售方面的疏忽,那么为何停产呢?有投资者提出,是否因公安机关调查尚未结束,协助调查因此停产?

  梁建新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说,公司主动提出提产,是为了进行整顿教育,公安部门那边已经调查完了。

  未有任何责任人

  承担刑罚责任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处罚决定可以看出,相关负责人仅仅是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而公司也仅是处以50万元罚款,并未有任何个人受到司法追究。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上述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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