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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方向:升诊费降药价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1月24日18:03

 

  三部委昨联合印发医改相关意见 提出到2011年药价趋合理

  本报北京讯(记者赵琳琳)记者昨日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昨日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在合理制定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同时,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等。

  《意见》意见》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趋于合理 ,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

  据此,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在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等。其他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补助取消医药加成公立医院

  在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方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

  根据《意见》,还将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进行改革,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加快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意见》指出,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并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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