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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偿付能力直接挂钩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门槛抬高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09年11月25日10:04
  保险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将受到新门槛的限制。11月1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高管的任职相挂钩———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监会可以责令暂停高管职务。

  学历工作履历成硬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到总公司的董事长,下到支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都要求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管从业年限方面,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工作经历;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明确要求各级分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需有5年任职经历,以及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也要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提高高管任职门槛主要是为了提高保险从业高管的整体素质。”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前几年保险业快速发展,对保险高管学历和从业年限的要求比较松,由于机构快速膨胀,竞争加剧,暴露出不少违规以及恶性竞争事件,此次调整同样将业务违规和公司治理不善直接和高管任命挂钩,并对高层频繁跳槽进行监管。”

  高管遭罚或将影响前途

  偿付能力是近两年的监管重点。今年初,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偿付能力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准线。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将限制高管的薪酬。

  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将高层任职和偿付能力联系起来,远非此前限薪那么简单。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涉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或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保监会可以责令暂停高管的职务。也就是说,如果早先运用该规定,因违规资金运用而受到保监会处罚的大众、安信等公司高管或将易主。

  此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准担任保险公司高管。受到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未逾1年、5万元以上罚款未逾2年、10万元罚款未逾3年,以及申请任职前2年内受到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两次的人员也不能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管。此前,在友邦任职遭罚的前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最后辗转担任平安人寿的高官,这样的情况有望随着新规的出台而杜绝。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将可以有效防止违规高管在各家公司间的跳槽流动,因为高管将直接对保险公司违规行为负责,一旦被处罚会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高管的违规行为。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透露,保监会还有意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通过建立黑名单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

  (责任编辑:胡晓)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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