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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中小企业实施减税优惠政策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11月25日17:14
  山东省政府近日决定,明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相关意见,提出运用税收优惠,提供创业扶持。意见提出,明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

  这些优惠税收政策还包括,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等。

  山东省政府认为,中小企业最具创新意识和创业激情,充满生机与活力,具有高成长性,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安排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关系经济、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近年来,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较快,在经济构成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在吸纳就业中的作用尤为明显。2008年,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到59万户,年创造增加值和税收分别占全省53%和65%,提供的就业岗位已占全省城镇就业的80%。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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