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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商行70%以上信贷投放中小企业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11月25日17:14
  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规定各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信用总量的70%以上。

  为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山东将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积极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山东规定,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信用总量的70%以上。中小企业贷款执行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评估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内容。山东银监局要对小企业贷款单独考核、单独管理。

  山东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发放小企业贷款增量的一定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给予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按损失额给予适度风险补偿,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和监管政策,建立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简化审贷程序,优化业务流程。

  山东同时提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单独设立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并在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资金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经监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山东将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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