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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辞职经商犯罪背后的监管缺位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09年11月26日15:48
  刘有贵曾是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的副县长、六合区的副区长。他以借来的400万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就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的“地主”。近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刘有贵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本来刘有贵“官运亨通”,参加工作仅两年就被提拔为团县委书记,先后任乡长、县长助理,35岁就担任了江浦县常务副县长,2002年5月,被调任六合区担任副区长,同年7月就被送到省委党校培训。刘有贵急于下海是因为看中了一块1514亩的地皮,他不顾各级领导的挽留辞职下海,两个月后挂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

  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离职公务员带着庞大的人脉关系经商创业,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打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刘有贵辞职不久开办房地产企业实是违法之举。此案无疑具有警示意义。除了严格落实《公务员法》以外,对公务员离职经商进行限制、规范,针对离职公务员管理难度大,监督困难的问题未雨绸缪早做安排,加强各项监督,避免滋生创业腐败与社会不公,十分必要。(胡艺)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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