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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星海:PE监管 如何管?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年11月26日12:02
  PE(私募股权投资)这个行业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有很多地方值得进一步探索。

  为什么要监管?应该有理论基础。

  首先,如果一家机构吸收了公众资金,比如银行吸收了公众存款,共同基金吸收了公众投资,这是要政府监管的,要保护公众的利益。这里有很多信息不对称,公众处于弱势,政府需要保护公众的利益,还有杠杆率高导致的金融机构内部激励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另外,如果这家机构行为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如果它的失败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崩溃,那么,尽管该机构可能没有吸收公众资金,但还是要政府监管。

  从这两点来看,中国的PE行业现在都是不应该监管的。首先,它没有吸收公众资金,它的LP(有限合伙人)都是一些比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是一些很富有的个人,原则上他们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政府没有必要再进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另外,中国的PE行业刚刚兴起,规模还很小,所以,它也没有大到倒掉会导致金融体系崩溃的地步。如果PE以后发展成一个规模巨大的行业,再讨论。也许那时需要另外一种监管。

  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跟别的国家不一样,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请注意我不用“监管”这个词),有助于PE这个行业的发展。比如,谁可以投资PE?现在有很多机构本部门的一些管理规定就限制它投资PE,这样就导致了我国PE行业合格的LP比较少。如果国家管理部门对谁能投资这个行业有统一的规定,会动员很多社会资金进入PE这个行业,有利于行业发展。我赞成政府应该有一定的管理。

  怎么管,这是最关键的。中国非常大, PE行业又是在新兴发展过程中,如果有一个部门对它进行非常详细的管理,恐怕反而会不利于行业发展。所以,管理PE的部门最好能做到“管”,但是不要“理”(Reign but not rule),就是定出一个大致的规则,具体执行最好由各地方政府去做。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颁布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框架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报批包括日常管理,都是各个省市自治区政府操作。在这么一个大框架下,由各地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发挥并自担风险,比较符合国情,也与监管的理论基础吻合。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个头又很小,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不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严格监管。

  这样一种管理框架,在PE目前的发展阶段,是比较恰当的。国家层面制定的管理办法框架要稍微粗一点,特别是有些看不准的地方,可以作为空白,或者做一些简单描述。比如,LP最小投资额,在上海规定最小投资额一定要500万元。为什么这么规定呢?我们就是想把那些没有能力承担PE投资风险的人限制在这个行业之外,免得带来风险。重庆的规定大概是200万元。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所以要留下一个空间给各地。

  另外一个例子,比如外资能不能进入国内PE行业,现在规则很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摸索才能明确。这些问题在国家管理部门发布的PE管理规定上,一下子说不清楚,就可以先空白,千万不要限制死——比如明文规定外资不能进入PE等,这些不能放进去。

  摸索到有一定经验后,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总结一下各地经验,再将管理办法完善,这样会更利于整个PE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上海市金融办主任)
责任编辑:hu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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