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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二房东”转租收入需缴个税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1月27日06:46

  熊剑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名为《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表示,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税总局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税,作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缴纳个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住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通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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