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创投基金规定公布 国资参股不超20%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就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进行明确。《通知》指出,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
《通知》指出,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参股设立的基金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
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清算。对投资回报较高、产业推动效应明显的基金,鼓励设立后续基金,支持滚动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基金需提前清算的,依法律规定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清算。
《通知》同时指出,基金中国家出资部分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按照参股设立基金的投资导向、出资结构等指导性要求,基金管理团队和股东研究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实资金。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国家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约定直接收回托管账户。基金未能正常清算的,国家资金权益由受托管理机构代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后,国家资金可协议退出基金,退出时其转让价格由双方按协议确定。
以出让或基金清算方式退出的国家资金(含本金及形成的收益)直接收回托管账户,由受托管理机构代管。国家投资形成的股权待国家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后,全部转入引导基金。国家资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
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并将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为20%左右)奖励基金管理机构。为体现国家资金的政策导向和考核机制,也可考虑国家资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费用,同时将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让渡于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基金的管理费用由基金公司直接支付给基金管理机构。
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中的国家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