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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减排行动缘何不会接受国际监督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30日20:10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中国碳减排行动缘何不会接受国际监督

  新华社记者牛琪 刘欢 王建华

  北京的分析人士11月30日说,中国在未来10年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动中,将不会接受、也没有必要接受国际监督,因为这完全是它的自主行为而非硬性的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国内的统计、监测、考核、问责来推动目标的实现。

  这些分析人士表示,国际监督最适用于那些必须履行《京都议定书》所硬性规定的碳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它们必须要遵从“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准则。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迎说:“中国公布的碳减排量化目标,是自主确定、依靠国内资源完成、没有附加条件的国内政策,并非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承诺,因此,对其加以国际监督显然不合理。”

  中国政府26日正式对外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于庆泰日前也强调,中国公布的碳减排目标是完全自主的行动,将主要依靠自身资源完成,因此,其实施进展无意接受国际监督。

  于庆泰还表示,中国并不打算寻求国际资金支持绝大部分的减排计划。

  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适合国情的减缓行动”,他们并没有国际义务提出量化的减、限排目标。如果从“国内目标”上升到“国际承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责任,对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则要以“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方式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

  于庆泰批评说,欧洲未能兑现他们曾经做出的减排、技术转让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承诺。

  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上周五表示,中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在国内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国际上还不能说具有约束力。

  按照“巴厘路线图”,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

  陈迎表示,只有接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资金机制的援助,如全球环境基金等,才需要接受国际监督。

  “只有利用国际资金援助增加的减排部分,才可以接受国际监督,”陈迎进一步解释说,“这取决于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情况,然而,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援助上一直没能达成大的让步。”

  解振华表示,中国2006年至2010年采取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减缓行动,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但是取得了积极效果,预计五年内至少可减排15亿吨二氧化碳。“我们现在这个决定也没有得到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但是我们本着对本国人民负责、对世界人民负责的态度,还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他说。

  即将于12月7日至18日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旨在为《京都议定书》2012年第一承诺期到期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达成一份新协议。中国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努力促使大会取得成功。

  “国际社会比较普遍地认为,中国提出的减排目标是对国际社会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姿态,”陈迎说,“不接受国际监督,并不代表中国不负责任,不努力地落实行动、完成任务。”

  不过,于庆泰也指出,一小部分可能获得国际资金援助的项目会按照惯例接受国际监督。

  国际监督有三个基本方式:国际机构检查;第三方核查;独立的国际专家组监督。

  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表示,中国国家内部的公开透明的审查对于中国自主的碳减排行动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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