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上述规定旨在按照“期货市场要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使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与期货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优化行业结构,将有利于进一步扶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其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中介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期货行业结构优化,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