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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不能狂打“违规集资”擦边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2月01日08:32

  据《第一财经日报》11月28日报道,一份加标“特急”字样的财政部文件近日被下发到各地财政部门。针对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的由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文件要求坚决制止正在发生的地方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严禁出现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以地方财政为担保推出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因为打着“筹措4万亿元投资配套资金”的旗号,得到了相关决策部门的默许,直到现在被财政部以“特急通知”的方式叫停。

  有必要指出的是,类似政府负债行为并非始自中央出台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政府负债一向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而这些政府负债行为一直就面临着合法性的拷问。

  其实,“由地方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违的不是“规”,而是“法”。《担保法》中早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地方政府不能以财政收入来提供担保。而所谓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没有经过央行的依法批准,当属必须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

  更重要的是,类似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犯下非法集资罪,理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尽管财政部通知里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但这“违法必究”大概仅止于“立即终止”吧。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无意就一些地方政府的集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非法集资罪刨根问底,毕竟人家初衷并不坏;我所最为难以接受的是:政府部门理当作为敬畏法律、遵从法律的模范,为何面对违法性质如此明显的集资或负债行为,仍然不惜狂打擦边球而丝毫无所畏惧呢?而且,财政部为何也仅只是做出善意提醒式的“警告”呢?

  不可否认,地方政府确实存在一些合理筹措资金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打法律擦边球或者不惜公然违法就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怎能不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舒圣祥,湖南常德市民)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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