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老鼠仓”频发是欠缺 “契约精神”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09年12月02日16:39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2日在分析“老鼠仓”发生、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问题时,倡导通过契约的制定和遵守来培养社会的“契约精神”。
吴晓灵是在今天召开的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作演讲时提出的。她认为投资基金监管要明确界定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责利。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信托关系,即投资人将自己的资金全权委托给管理人,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取投资收益。这种信托关系,不仅是在契约型基金当中存在,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当中也存在这样的关系。
吴晓灵表示应该培育投资人的信托文化,同时给投资人以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除建立反映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机制外,建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为集团诉讼处理。当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了基金管理人的侵犯的时候,不是侵犯一个持有人的利益,而是侵犯了众多投资人的利益。
在“老鼠仓”中,个人的错误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吴晓灵明确表示,应该把很多有可能侵犯客户利益的一些条款,放在契约合同当中,中国的“契约精神”是比较欠缺的,契约合同也比较简单。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其实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应该通过契约的制定和遵守来培养我们社会的“契约精神”。
吴晓灵认为,管理人代投资人管理投资,并收取费用,基金形成的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人应该恪守诚实守信的义务,客户利益高于管理人利益,我认为管理人违背投资合同应视为对客户利益的侵犯,而不管这种违约是否造成损失,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基金管理人,也有利于培育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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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