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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偿还机制需要改革(图)

来源:南方日报
2009年12月03日10:02
新隆中对·社会

  
  顾肃

  在不当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应当赔偿的是受害者。否则实际上是间接地鼓励不当行为,客观上也让人们忽视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

  三鹿毒奶粉赔偿案件传来的消息对患儿很不利。按照现有法律,企业宣告破产进行偿还时,优先偿还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然后是抵押债权,即将抵押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偿还银行贷款,最后才偿还普通债务。如今,对毒奶粉伤害的患儿的赔偿就属于普通债务,因而拖延了一年才获准立案索赔的结石患儿,实际上已经得不到该公司的任何赔偿。

  这样的结果自然会引起患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诸多不满。从现有法律来看,这种破产偿还机制是合乎法律的,也就是合理的,但却明显地不合情,势必引起我们对法律本身长远正当性的思考。通常不合情的事情,一定包含对于人性或人道的某种不当的伤害,因而有必要考虑法律上的改革。尽管并非所有不合情的事情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当造成的,但在本案中,的确需要我们思考企业破产法的偿还次序问题。

  破产企业的偿还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抵押债权和普通债务的顺序来进行,其本意是以人为本,顾及人的生活之优先次序。虽然都涉及到人的命运,但相对于一般债务,抵押债权重要一些;相对于抵押债权,员工工资更重要,因为涉及员工的基本生计。但是,与员工工资相比,难道受到产品直接伤害的消费者不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吗?以毒奶粉事件为例,这是相关企业作为一个集体给消费者制造的毒害,尽管有些员工并不知情,然而,与这个集体生产的产品所造成的消费者直接伤害相比,员工的利益显然居于次要地位。这里并不是说员工的生计不重要,只是在优先性上,赔偿受害的消费者更急迫、更重要。看看那些可怜的婴儿,父母本来就想省点钱而购买了相对便宜的三鹿奶粉,却小小年纪就招致飞来横祸结石而开刀。显然,把产品的直接受害者归入偿还一般债务的第三序列是不合理的,应该放入偿还的第一序列才对。

  从道理上说,与此相关的一切伤害都是因为生产有毒害的产品而发生,没有这个隐瞒毒害和安全隐患的最终产品,消费者的相应伤害都不会存在。过错正完全在于提供产品的企业本身。法治社会的首要道德原则是任何人不得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在不当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应当赔偿的是受害者。这本是天经地义的,若法律规定把这一基本原则忽视了,这实际上是间接地鼓励不当行为,其实施的后果在客观上也让人们忽视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正因如此,我呼吁立法者们改革破产法的,把赔偿产品受害者归入企业破产偿还的最优先范畴。在日常生活中,赔偿不当行为的受害者总是最优先的,这是一种道德的直觉和常识。

  这里除了呼吁立法的改革以优先偿付受害者以外,也需要考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问题。当下,患儿的赔偿已经悬置了起来,申请国家赔偿又不具备法理条件,因为这并非政府机构及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伤害。如果社会公益机构发达,比如各种公益的基金会和慈善机构吸纳社会善款,本着人道援助的精神进行运作,仍然可及时地给予患儿以赔偿和救助。令人扼腕的是,目前我国公益事业主要由政府来承担或组织,而当政府本身的精力和注意力的限制使之无法及时提供援助时,社会本身的救助就几乎是一个空白。社会在公益事业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较有限,这是一种公共欠缺。

  应当看到,类似于毒奶粉患儿的非预期伤害、事故,重大、长期疾病(比如白血病)的医治,包括天灾人祸,除了保险公司的商业性援助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机构未能涵盖到的,从而造成了许多援助和偿付上的漏洞,无法及时地救助处于窘境中的受害者,因而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以提供帮助。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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