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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终审判决乐山涉黑案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2月04日06:27
  主犯被判死缓没收全部财产

  本报讯 (聂敏宁魏庆锋记者李旭)12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山陈景春团伙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景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7年,陈景春以其承包的牛沟煤矿和非法成立的五通桥区煤炭协会为依托,以资助开煤矿、买地等手段拉拢他人,形成以其为核心、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当地的生猪、煤炭销售,违法所得现金1911.9万余元。

  此外,陈景春指使、纵容其他成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窝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致死1人,致伤十余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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