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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籍常住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在制订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09年12月04日05:13
  本报记者 周 森

  深圳已将农民工纳入非户籍人口住房保障范畴,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将逐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可缴纳住房公积金。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乾元、刘振伟率领调研组来深调研农民工问题时,对深圳在住房保障、居住证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做法给予高度肯定,指出深圳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出席座谈会。

  非户籍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规划

  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汇报中指出,在“十一五”《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中,深圳开创性地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户籍家庭人口住房需求纳入住房保障整体需求范畴,提出依据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全市住房保障能力,在预计规划期内,将2.12万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户籍家庭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

  非户籍家庭租住公租房办法正在制订

  目前,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非户籍常住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完成初稿,有待进一步论证完善。而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进,包括农民工等非户籍人口,其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非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我市从法制层面明确了农民工归属于非户籍人口住房保障的范畴,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将逐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该局提出,近期拟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中,缓解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户籍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提高农民工居住水平。但该局也指出,由于农民工群体数量巨大、流动性强等特点,在综合考量低收入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等群体住房问题的条件下,统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还需要较长时期的不懈努力。

  居住证办理已完成90%

  集体协商谈判是解决涉及劳务工的劳资纠纷问题、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一个有效手段,国家法律对此只有原则规定。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总工会正联手开展《集体协商谈判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着眼于集体协商能否真正协商,不搞虚拟谈判,力图突破现有集体协商工作的瓶颈问题,积极建立一种真诚、实谈的协商和团体交涉机制,同时规范和妥善处置争议。

  该条例拟在明年1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于居住证制度,市公安局表示,目前全市办理工作已完成90%,将力争在近期实现重点区域流动人口居住证覆盖率达到100%的目标,并正在积极开展“居住证信息会战”,推进居住证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来深务工人员大开居家生活、升学就业的便利渠道。

  农民工与户籍居民实现“四个公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今年到10月底已累计为农民工举办了1011场免费招聘会;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了97.8%;全市前三季度重大劳资纠纷同比下降超过六成。该局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消除农民工与户籍居民的待遇差别,努力实现“四个公平”:全体劳动者公平享受就业权利、公平享受社会保障、公平享受公共资源、公平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座谈会上向全国人大建议,在刑事立法中对欠薪逃匿行为进行处罚,增设“欠薪逃匿罪”,并制定相应的刑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加大对这类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对农民工的保护。

  “农民工”称谓应成为历史

  李乾元指出,深圳的农民工基数很大,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工作,出台的政策非常及时、有效和有针对性,特别是居住证制度、劳务工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集体协商等制度非常具有创新性,全市劳务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值得别的地方借鉴、推广。他特别指出,深圳的居住证制度在解决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未来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将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逐步融为一体。

  他提出,改革开放30年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农民工”这个称谓应该取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8月将专门听取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专题报告。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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