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当前资源类产品上调价格符合市场形势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7日09:38
对于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改革(或曰“理顺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上调价格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在金融危机阴影尚未完全退去的环境下,当前是合适的涨价时机吗?
当前上调价格符合市场形势?
“能源产品价格的形成过程,必须基于科学研判全球能源资源储量,尽可能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能源价格的对接。特别是在当前而言,主要是提高价格,既符合市场供求状况,也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以及其他低碳技术的研发”,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林永生在12月2日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失去了理顺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的最好时机,这个时机出现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董小君在11月25日接受本报记者邮件采访时指出,在这些时段,GDP年均增长率达到10.82%,CPI年均上涨为2.63%,即经济周期波动正好处于“高增长——低通胀”区间,这“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发展态势,也是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最优时机。”
最佳时机错过了,遗憾的是,“次优时机”也被错过了。
董小君所指的“次优时机”,出现在1997下半年到2002年这一时段和2004年。彼时,经济周期波动处于“低增长——低通胀”和“高增长——高通胀”的组合状态,但“当时由于中央政府担心经济下滑”和“通胀失控”,没有进行资源价格改革,“次优时机”被错过。
当前,从统计数据看,我国经济运行进入“低增长——低通胀”区间,2009年三季度我国GDP增长8.9%,CPI同比下降1.1%。按董小君教授的观点,当前也是资源价格改革的次优时机。“如果错过这一时机,中国经济发展今后可能会长久地背上这个包袱,而且要想再卸掉这个包袱,将会付出比现在要大得多的代价。”
“现在调整,对通胀的影响幅度不会很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刘满平向本报记者分析说,如果再往后延续,PPI和CPI增幅将同时进入上升通道,2010年各月的翘尾因素都将为正数,而且2010年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非常多,通胀预期有转化为现实通胀的压力。在此情况下,上调公共产品价格肯定会对通胀水平造成不良影响。
资源产品价格低廉不利于穷人?
改革路径选择也是公共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众多媒体评论文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倾向,即资源类公共产品的价格改革不能采取“纯粹市场化”的方式,因为水、电、气等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认为,准公共产品的定价采取“纯粹的市场化道路不可取,政府必须承担其应有的职责。”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垄断程度高的能源产品市场,政府需要更多地从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稳定运行的角度,施加干预。从目前的现实和理论上看,简单地走纯粹市场化道路,不利于普通大众,特别是不利于底层百姓。
虽然也赞成“不能迷信纯粹的市场化”的思路,但林永生认为,如果人为压低能源价格,除了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外,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利于富人而于穷人无益,因为富人是能源消耗的绝对主体”。
其实,当前资源类公共产品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价格低廉”,因此才有“涨价是大势所趋”的论断。“不要刻意压低能源价格”,但涨价之后,要直接向生活困难居民发放财政补贴。目前,这种意见已被个别地方纳入政策考虑。
像水、电、气等关系民众生活的必需品,即使价格变动幅度大,需求也不会随之大幅度变动。因此,提价只是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改革的举措之一,要实现节约能源的目标,还需要制定其他多种措施。
专家建议设立定价监管中介机构
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改革需要有效的定价监管制度,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价格监管法和成本监管法是较好的制度选择。
价格监管法即通过设立中介结构,对各种因素,如经营者的收益、社会承受能力、对社会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调价理由和措施的公开性等进行综合考虑,再制定公用事业价格。
在测算中,要考虑收支平衡、产量或消费量、经营模式变化、税收、环保等因素。经中介机构测算得出的价格要经过政府相关机构讨论确定,并对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和企业收入进行定期复核。如果因价格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
成本监管法是指通过监管、核算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价格标准。科学的成本核算与成本审计需要企业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物价与监管部门有效地掌握企业和行业的信息。(记者岳振)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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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吸收国内“纯购买力”,恰恰有利于抑制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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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