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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电价11月20日执行 商农生产用电价格降低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09年12月08日09:39
  本报讯(记者陈翀通讯员高凤霏)中山市电价调整方案出台。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物价局获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中山市电价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将降低,缩小了工商业用电价差,居民用电不作调整。其中商业用电每千瓦时比去年的标准下调了1.79分/千瓦时。

  电价调整有利商业用户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此次电价调整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变化,仍为每千瓦时0.64元。电价调整主要涉及工业、商业和农业用电。其中,受惠最大的为商业用户。市物价局表示,为逐步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采取降低商业电价,适当提高非普工业电价的办法,缩小了工商业电价差。

  调整后,工商业电价差由11.9分降至9分,调整后1~10千伏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为0.9635元,非普工业升为0.8735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也得到下调,该类用户电度电价由63.2分/千瓦时调为62.11分/千瓦时。

  工业用电有降有升。记者了解到,大工业基本电价调高,变压器容量电价调整为23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调整为32元/千瓦·月;但大工业电度电价降低,1~10千伏用电户每千瓦时降2.55分。

  物价局表示,将拉大峰谷电价比价,促进电力移峰填谷,峰、平、谷时段比价调整为1.65:1:0.5(即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调整中还拉大不同电压等级用电的价差,对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价划分的不同电压等级,各等级的差价调整为每千瓦时2.5分。

  话你知

  市物价局表示,电价调整从11月20日起执行。具有远程抄表等技术手段的用户,以11月20日零时抄录的电量作为计算电费的基础;其余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基本电费可按抄表周期内电价调整前后两个阶段的实际天数分别计算。

  市物价局解释,省物价局在对全省电价结构作结构性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发改委调整销售电价的要求,对销售电价作了调整。调整后,中山市与广州、珠海、佛山和东莞等4市实现了除居民电价外的各类电价同网同价。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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