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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评析“胡斌案” 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2月14日02:46
  东方早报记者 李云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新印发的第11期《案例指导》中对“胡斌交通肇事案”进行评析,重申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对交通肇事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民事赔偿好、又自愿作出补偿,但如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指导》称,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可构成自首,但只能在3至7年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刑法对肇事后逃逸再自首的行为人的处刑,仍比肇事后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要重。

  为防止犯罪人利用逃逸再自首以获得比不逃逸更轻的处罚,省高院在今年8月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有致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今年5月7日,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严重超速行驶撞死行人。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8月下旬,浙江省高院称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规定曾引起争议。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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