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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标准缺乏法律支持

来源:东南快报
2009年12月14日15:28

  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纷争未休,11日,国家标准委二度回应标准之争,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而摩托车历史上即按机动车管理,并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重申,电动自行车时速不是“不得超过20公里”,而是“不得超过15公里”。对此,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士称,这项行业标准尚缺乏法律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

  北京交管部门:从未给电摩上牌照

  针对即将实施的标准内容,前天,记者从北京市交管局了解到,“道交法”中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北京市交管部门也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是行业标准,从实际来说,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是否能执行,还缺乏法律支持。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市交管局与市工商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只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且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部门才准予登记,核发牌证,但三轮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不在上牌之列。

  山东行业协会:调整时速上限

  电动车业内人士认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速度快的电动车还是普遍受消费者欢迎,适当提高电动车的速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不为过,现在很多电动车采用的都是摩托车的刹车技术,所以提高速度和安全并不冲突。另外,目前对电动自行车时速的强制性标准是10年前规定的,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应该修改。

  据悉,山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将代表企业,建议国家标准委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调整为不大于25公里/小时,与日本、欧洲的非机动车限速标准一致。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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