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鼓励煤电企业签5年以上长协合同
东方早报记者
李晓辉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止了一年一度的煤炭订货会,取而代之为网络汇总。
国家发改委表示,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鼓励供需企业之间签订5年及以上的长期购销合同。
同时,国家发改委还表示,要推进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协调发展。即,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当前,要保持煤炭、电力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此次国家发改委发布《意见》意味着政府"有形之手"将淡出煤电谈判的这趟浑水。”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炭运销协会专家对早报记者表示,去年国家发改委的介入实际还是未解决问题,此次取消“具体空间”的订货会,实际对于煤电衔接没有直接影响。
从2004年放开电煤价格以来,按照惯例,每年12月下旬,中国煤炭、电力、钢铁、化工等行业企业聚集在一起召开一年一度的煤炭订货会,但是去年占全国电煤用量一半以上的五大电力集团连一吨煤的合同都没有签。“煤炭订货会”的实际意义已经消失。
全部合同须“网络汇总” 所谓“网络汇总”是指,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不再召开合同汇总会。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整理网上合同签订情况。
上述煤炭运销协会专家对早报记者表示,这个5年以上长期合同在煤、电企业之间已经在悄悄推行,这些大多是签订一个年供量,还有一个基准价,价格按照每年的供求关系市场变化有15%-20%的浮动。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国投集团下属一家电厂已与神华集团签署了煤炭供应长期协议,期限也是3-5年,其中发热量5500大卡的标煤锁定在500元/吨,价格可上下浮动20%。
《意见》还称,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矿和用户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新老企业,均可以公平自主参加衔接。禁止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参加衔接。
借“运力”调节煤电衔接 “今年取消了煤炭订货会,实际对于具体的煤电合同没什么影响,也不代表政府完全放手煤、电双方完全自由去谈。”上述煤炭运销协会专家对早报记者表示,实际上这次从发改委的文件中也能看到,加强了对于铁路运输的调控,只要抓住了这个,就抓住了最重点的问题。
往年在煤炭消费的夏、冬旺季,作为煤炭运输主要动脉的铁路就会出现运力紧张的问题,造成比如山东等大量依靠外省煤的省市煤炭库存严重告急。
在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居民生活、电力、化肥和冶金等重点行业跨省区煤炭需求、煤炭资源及铁路新增运力等情况,适当增加跨省区铁路运力,重点加大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煤炭外运力度。适应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实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做好运力配置主体和运力结构调整,实现平稳过渡。对每个矿点的运力配置意向,原则上以上年度意向框架为基础,适当考虑现有矿井生产能力变化等情况,并对国家核准建设的新投产矿井给予支持。
《意见》称,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必须以供需企业之间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以铁路局在煤炭购销合同上盖章承诺提供运力为标志。各铁路局一律不得在煤矿企业提交购销合同前,对煤矿或用户分配运力。
禁止中介介入供需衔接 此次《意见》中特别指出,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改革,鼓励供需企业之间签订5年及以上的长期购销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逐步推进运力配置方式改革。
另外,《意见》要求禁止和取缔中间环节介入供需衔接。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另外,对购销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齐全、明确的长期电煤合同,可按电煤意向框架总量的50%衔接落实长期运力,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不再逐年安排。“没有合同,就不安排运力,此前大多是按照惯例初步做了运力安排,现在是政策有些收紧。”上述业内人士对早报记者表示。
《意见》中还提出,衔接落实运力,要以运力配置意向框架为依据,体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做好“五个倾斜”: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企业(项目)倾斜;向节能减排搞得好的企业倾斜;向长期合同、大宗合同倾斜;向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战略装车点、大客户、实现路企直通运输、装车发运效率高的企业倾斜。
衔接落实运力结束后,由铁道部将汇总的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提交国家发改委,作为日常监管合同履行的依据。对其中需经港口中转部分,按照物流衔接的要求,分煤矿和港口抄送交通运输部和有关港口,作为港口组织年度重点作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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